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

作者:佚名时间:2009-08-01点击数: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

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

 

川教[2005]95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级有关部门:

  我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已全面展开,近来,各地在受理教师资格申请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为认真做好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一)》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联系。

 

 

 

 

 

  附: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一)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教师 资格认定 解答意见 通知

抄送:教育部人事司、师范司、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429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

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

(一)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条件

  1、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均可作为教师资格认定有效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具体要求是: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2、中等师范学校(含中师函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学历,可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取得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含函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等职业(专业)学校(含职业高中)举办的幼儿教育、师范教育专业类毕业学历,可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的学历。其他中等职业(专业)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不能作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4、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无研究生毕业学历)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5、取得高等学校“小教”、“幼教”专业本科毕业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取得高等学校“小教”、“幼教”专业专科(含“三沟通”、“五年制”专科)毕业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可作为合格学历。

  6、经国家有关认定国外学位(学历)的机构认可的,在国外取得的相应学历,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7、按原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办理成人高等教育双专科毕业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成[1998]51号)的规定,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双专科毕业证明书”不是大学本科毕业文凭,不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不能作为本科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8、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的学历问题。按原国家教委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的规定执行,在教师资格认定时,原则上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相一致。

  二、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要求

  (一) 关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问题。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

  (1)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学完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人员。

  (2)取得教育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已参加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或者参加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自学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4)在高等学校已受聘担任副教授(含副研究员)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在所读学校取得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不能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免试依据。

  32001年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不能再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免试依据。

  (二)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问题。

  1、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

  (1)取得中等职业(专业)学校(含职业高中)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

  (2)取得高等本科学校(院)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3)取得高等专科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4)取得高等学校“小教”、“幼教”专业本、专科毕业学历(含“三沟通”、“五年制”专科),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

  (5)取得高等学校“小教”、“幼教”专业本科毕业学历,已学习了普通教育学、普通教育心理学(含心理学)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下教师资格的人员。

  (6)取得高等学校“小教”、“幼教”专业专科毕业学历(含“三沟通”、“五年制”专科),已学习了普通教育学、普通教育心理学(含心理学)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下教师资格的人员。

  (7)取得高等学校教育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及其以下教师资格的人员;取得高等学校教育学专业专科毕业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下教师资格的人员。

  2、下列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其所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成绩,可作为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依据。

  (1)普通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应届学生通过国家“专升本”考试,进入高等本科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习,取得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其所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含心理学)成绩,可作为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含心理学)成绩。

  (2)通过成人高考(专升本)取得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按照教育部颁发的《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本科(专科起点)教学计划》的规定,其所学的“现代教育理论”成绩,可作为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教育学成绩。

  (3)取得广播电视大学师范教育类专业本(专)科毕业学历的人员,根据四川广播电视大学颁发的《教育科师范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中学教育学”、“中学心理学” 作为必选科目,其所学的“中学教育学”、“中学心理学”两门课程成绩,可作为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

  3、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在申请认定与其学历相一致的教师资格时,如不能提交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含心理学)合格成绩的,仍应参加相应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如提交的成绩不齐的,应参加所缺科目的考试。其他证明材料一律不能作为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

  4、取得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如不能提交小学(儿童、学前)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含心理学)合格成绩的,应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5、取得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仍应按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人[1996]29号)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条例》(教人厅[1997]6)的规定,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等学校教师的岗前培训,或者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考试。

  三、教育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下列人员,应参加由相应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2)申请认定另一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议组根据认定工作需要,要求测试的其他人员。

  2、对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主要通过面试、笔试、试讲等方式进行。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笔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

  3、对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方式不仅可以用面试、试讲或说课的方式,也可以用考试、考核等方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和学校根据需要确定。

  4、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也应参加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5、未参加过教育教学实习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统一组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其中,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通过成人高考(中升专、专升本)取得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证书,申请认定与其学历相一致的教师资格,且又从事该层次学校和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可免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四、普通话水平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和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19541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五、身体条件

  1、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中国公民获得教师职位的前提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且又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对已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体检合格。

  六、教师资格的申请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实行自愿的原则,非依法律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无权拒绝受理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中国公民的申请。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2、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必须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具体的受理时间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3、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不能同时申请认定两种教师资格。

  七、教师资格的认定权限

  1、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负责受理和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经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5、教师资格认定按属地化原则进行,与学校行政隶属关系没有关联,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在认定权限范围内开展认定工作,不能越权认定。

  八、其他问题

  1、对在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未过渡人员(含遗漏人员),以及2001年在职教师首次认定教师资格中,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均按《〈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省上制定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规定认定其教师资格,不能沿用过渡办法和首次在职教师认定教师资格的规定。

  2、对于19931231日以前办理手续的退(离)休教师,由于各种原因,在2001年未补办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暂缓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待研究后再定。

  3、在高等学校的合作办学单位(校区、分校,但未与高校进行实质性合并)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以及高等学校聘请的兼职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高等学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定,按新的用人机制,通过合同形式,聘用的教育教学人员,其人事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5、高等医学院(校)拟聘附属医院从事临床教学,且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6、成建制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中的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广播电视大学分校、以及工作站(辅导站)专门从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应与其所评聘的教师职务相一致。

  7、从事特殊专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盲、聋、哑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和体检,待研究后再定。

  8、《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需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或公章)处,必须加盖教育行政部门的钢印和公章,不能以资格认定专用章代替。

  9、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中“申请任教学科”栏,一般只填一个学科,申请人所填写的学科名称原则上应与其申请任教的学科或其所学专业(学科)相一致。

  10、教师资格认定档案的建立问题,按《〈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按照上述规定,建立和健全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档案和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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