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修订稿)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院教学和科研工作,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学科建设与教学改革、提高教师科研热情与积极性,不断提升我院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从而促进我院的人才培养活动。因此,经研究决定,我院重新制定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对我院教职员工所取得的教学与科研成果予以奖励。
一、奖励对象、范围、时限
(一)奖励对象:凡在校工作期间获得教学、科研成果的教师教育学院在编教职员工、劳动合同制员工;
(二)成果范围:凡公开出版或发表的著作、学术论文;通过鉴定的教学科研成果及获奖;
(三)奖励时限:对所有申报成果的奖励只限于成果获得的当年。
二、成果计分标准
我院教学、科研成果的认定及计分主要参照宜宾学院[2011] 65号文件——学术科研业绩计分办法,成果以积分的形式来计算。
(一)学术论文、著作及获奖
1.学术论文发表的刊物类别及计分
(1)刊物级别与分值:
级别
|
A类
|
B类
|
C类
|
D类
|
E类
|
分值
|
12
|
8
|
6
|
2
|
1
|
注:学术论文分类按学校最新的“宜宾学院学术期刊及出版社分类目录”执行;在宜宾学院学报上发表的论文计2分
(2)在国外一般学术性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计2分。
(3) 在《SCIENCE》、《NATURE》、SCI、SSCI、A&HCI、EI、ISTP、ISSHP、CSSCI和学校认定的A、B类期刊上发表或收录的学术论文,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院教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按上述相关标准计分;以我院为第二完成单位但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按上述相关标准的50%计分。
(4)被学校确认的我院教师在校外担任兼职硕(博)导,其研究生发表论文的通讯作者单位是宜宾学院,按70%予以积分。
(5)被国家级机关采纳的调查报告,计10分;被省部级机关采纳的调查报告计5分;被地市厅局级机关采纳的调查报告3分。
(6) 发表在学术刊物增刊或内部刊物上的论文,不计分。
2.学术著作的类别及计分
(1)学术著作和译著应注重学术性与学术价值,不包括一般通俗性、普及性、知识性出版物。未公开发行的图书、编著、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一般教科书、工具书以及音像制品等不计分。
(2)著作类别分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分为教育部立项或规划高校本科教材(部编)、省教育厅立项或规划高校本科教材(省编)、校内立项本科教材(校编)。其计算系数:
类别
|
专著
|
编著
|
译著
|
教 材
|
部编
|
省编
|
校内立项
|
著作系数
|
1.0
|
0.7
|
0.7
|
1.0
|
0.7
|
0.4
|
(3)出版社分A、B、C三类(按学校最新的“宜宾学院学术期刊及出版社分类目录”执行)。出版(社)类别计算系数:
类别
|
A类
|
B类
|
C类
|
出版类别系数
|
1.0
|
0.8
|
0.5
|
(4)学术著作总分值计算标准是:
总分值=0.8(分/万字)×字数(万字)×著作类别系数×出版社类别系数
注:公开发表的文学创作类作品(限从事相关专业的教师作品)在A、B类出版社出版的按0.4分/万字计分;在C类出版社出版的按0.2分/万字计分。
3.论文、著作获奖级别与分值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专著
|
编著
|
论文
|
教学
|
专著
|
编著
|
论文
|
教学
|
专著
|
编著
|
论文
|
教学
|
国家级
|
12
|
6
|
2
|
12
|
6
|
3
|
1.5
|
6
|
3
|
2
|
1
|
3
|
省级
|
3
|
2
|
1
|
3
|
1.5
|
1
|
0.8
|
1.5
|
1.2
|
1
|
0.6
|
1.2
|
市级
|
1.2
|
1
|
0.6
|
1.2
|
0.8
|
0.6
|
0.4
|
0.8
|
0.6
|
0.4
|
0.2
|
0.6
|
校级
|
————
|
1
|
————
|
0.6
|
————
|
0.4
|
(1)普通获奖成果
(2)高层次获奖成果
奖项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
1000
|
400
|
200
|
100
|
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
160
|
100
|
60
|
20
|
市、厅级科研成果奖
|
20
|
10
|
5
|
1
|
①凡署名第二单位为宜宾学院的获奖成果按同级别奖的50%计分,凡署名第三单位为宜宾学院的获奖成果按同级别奖的30%计分。
②同一成果先后获得不同级别奖励,可重复奖励。
注:高层次获奖成果级别类型如下
F国家级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等;
F省部级
教育部级奖:如教育部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省级:四川省科技进步奖、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其它部级:国家各部委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艺术类全国性奖:《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规定奖项
F市、厅级:宜宾市、省教育厅等成果奖。
(二)教学科研项目
1.项目立项(包括精品课程、教改)
取得的各级科研项目于当年一次性按下表计分:
项目级别
|
基础分要求
|
基础分
|
经费加分条件
|
经费递增分
|
理科
|
文科
|
国家级
|
有经费进入学校账户
|
30
|
自然科学及所有横向课题1万元以上(包括1万元);社会科学课题0.5万元以上(包括0.5万元)
|
1.5分/万元
|
1/0.5万元
|
省部级
|
20
|
1.5分/万元
|
1/0.5万元
|
市厅级
|
5
|
1.5分/万元
|
1/0.5万元
|
横向课题
|
大于0.5万元
|
1
|
1.5分/万元
|
1/0.5万元
|
校级
|
1
|
注:(1)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国家973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攀登计划项目、国防重点项目等;
(2)省部级项目包括: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二级课题、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二级课题、国家973项目二级课题、国家教育部立项的人文社科及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立项的项目、国家其他部委立项的项目;
(3)市厅级项目包括:省教育厅科技处、宜宾市科技局、社科联等立项的项目;
(4)国家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部(省)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校内教育厅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项目分别按省级、厅级、校级课题计。
2.课题经费以财务到账经费为准,学院配套经费及学院课题经费不加分。各类纵向自筹项目(只立项,无经费支持)按相应级别课题计分的1/3计算。
3.成果鉴定
科技成果鉴定范围、程序和组织管理以《国家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为准。科技成果鉴定凭成果登记证书给予计分:
级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分值
|
40
|
20
|
2
|
(1)国家级鉴定成果:由科技部、发改委、国家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防科工委组织的成果鉴定;
(2)省部级鉴定成果:由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省科工办、发改委、国防科工委以外的其它国家各部委组织成果鉴定;
(3)市厅级鉴定成果:市(厅)级鉴定的科技成果。
4.宜宾学院为第二承担或完成单位的,按上述相应级别的50%计分。
5.科研项目计分可在课题组成员间和项目规定的完成年限内分解。
6.申报未立项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分别记2分、1分、0.5分。
(三)音乐、体育、美术作品及奖励
1.发表的设计作品、美术作品、音乐舞蹈作品
创作的设计作品、美术作品、音乐舞蹈作品发表在专业刊物上每幅(件)按相同级别的学术论文计分,同期刊物发表多幅作品只计四幅;个人作品集(音像出版物、曲集)每册计6分,主编作品集(音像出版物、曲集)每册计3分,编著和人物介绍、报道文章中引用的设计、美术作品、音乐舞蹈作品不予以计分。
2.音乐获奖及专场音乐会
(1)音乐专业教师参加国家级专业表演或音乐作品比赛(指有相应级别的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件的正规表演或比赛)每个项目计10分。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部、教育部、中国音协举办的专业比赛中获奖,一等奖计20分,二等奖计10分,三等奖计6分。
(2)参加省级表演或比赛,每个项目计4分。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音协、省电视台举办的专业比赛中获奖,一等奖计6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2分。
(3)由中宣部、文化部、广电部、教育部、中国音协举办的教师个人独唱、独奏、作品专场音乐会计10分。
(4)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音协、省电视台举办的教师个人独唱、独奏、作品专场音乐会,计4分。
(5)由中国音乐家协会下属各协会、学会的相关比赛获奖,获一等奖计4分,获二等奖计2分,获三等奖计1分。
(6)团体奖按相应等级的200%计分。
3.美术作品、书法获奖
(1)国家一类美展:美术专业教师的美术作品入选五年一次的全国性综合美展每件计10分,五年一次的四川省综合美展每件计4分。由中国美术家协会、文化部、中国文联联合举办的全国每五年一届的大型综合美术展览,获金奖计20分,获银奖计10分,获铜奖计6分,获优秀奖计2分,参展作品每件计1分。
(2)国家二类美展:美术专业教师的美术作品入选全国性专业协会主办的(单项)美展每件计2分,入选四川省专业协会主办的(单项)美展每件计1分。由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单项美术作品展,获金奖计6分,获银奖计4分,获铜奖计2.5分,获优秀奖计1.5分,参展每件计0.5分。
(3)由中国美术家协会下属各协会、学会、中国雕协、中国设计协会主办的专业展览,获金奖计4分,获银奖计3分,获铜奖计1.5分,优秀奖计1分,参展作品每件计0.4分。
(4)省级美展:由省美术家协会、省文化厅联合举办的展览,获金奖计3分,获银奖计2分,获铜奖计1分,参展作品每件计0.5分。
(5)书法及获奖可参照美术作品获奖计分。
三、奖励标准
(一)每个科研分奖励金额根据学校当年每个科研分奖励金额给以1:1配套奖励;
(二)对发表在A、B、C、D各类核心期刊的文章分别给予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单项奖励;
发表在国外学术期刊学术论文根据学校认定级别给予相应的单项奖励;
(三)专业技术人员需完成当年科研工作量才能获得本奖励;未完成科研工作任务者将被扣除其当年的科研工作量相应的金额。(参见附表:教师教育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各级人员科研考核标准)
四、成果奖励申请程序
(一)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者将教学、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教学管理办公室;
(二)我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核、汇总每位申请者的成果及积分后,经本人确认即可。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生效、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师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所有。
宜宾学院教师教育学院
2012年3月10日
附表:教师教育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各级人员科研考核标准
级别
学科
|
教授(研究员)
|
副教授(副研究员)
|
讲师(助理研究员)
|
助教(研究实习员)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重点学科
|
2.4
|
2
|
1.7
|
1.3
|
1
|
0.8
|
0.6
|
0.4
|
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