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佚名时间:2020-11-10点击数:

教育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为加强教育学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明晰党政工作职责,理顺党政关系,完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提高学部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提升其管理能力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宜宾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学部党政班子在学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科学发展,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策。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部对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机构,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共同负责。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党总支书记和部长要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带头维护领导班子的威信,不断增强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书记要积极支持部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部长要自觉接受党总支的监督。党政副职要全力协助,做好支持配合工作。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尊重、相互支持,遇事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统一思想,推动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贯彻执行学校及上级的决议、决定,确保政令畅通,执行有力。

第五条 研究制定学部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第六条 研究党总支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学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对外交流合作、招生就业、校友联络、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及师生奖惩、年度考核、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职务职称评聘、岗位等级调整等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形成决定按管理权限向学校呈报或备案。

第七条 研究决定党总支委员会通过的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以及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重要事项。严把课堂、教师、课程、教材的政治关。

第八条 研究党总支委员会有关学部内设机构设置和主要岗位及负责人的设置、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学部人员的调进,调出,业务骨干的选择、培养与教育等重要事项的意见或建议,形成决定按管理权限向学校呈报或备案。

第九条 研究决定学部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第十条 研究向学校和上级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以及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部长召集主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每月一般不少于 2 次,遇有重要事情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组成人员应由党总支领导成员、正副部长、工会主席组成。学部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邀请其它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议须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在讨论“三重一大或其他重要问题时,书记、部长必须同时到会;讨论其他问题,书记、部长中至少有一位到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确定议题。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提出。提出的议题由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部长长商定。党政主要负责人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提出,进一步酝酿,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必要时请示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包括讨论议题和通报事项。讨论议题在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程序进行论证。涉及学部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通过党支部、二级工会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先研究提出建议或意见,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的政治审核,先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审核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会议准备。议题负责人应作好会议讨论和相关材料的准备。对重要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十七条 酝酿意见。经审定同意的会议材料,可提前印发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了解内容,酝酿意见,提前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八条 讨论研究。会议坚持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者报告情况,并提出解决建议和方案。会上,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由党政联席会组成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逐项进行讨论研究。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归纳集中,并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 作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一半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表决可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听取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由书记和部长共同向学校党委或分管校领导报告,协调解决。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会议由学部办公室组织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形成《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由学部书记、部长签发,并向学部相关科室发出党政联席会决定事项的通知,一般还应向学部教职工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后,应就决定事项明确承办科室和责任人,学部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向学部党政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笫六章  决定执行与纪律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党政联席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如有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一致,方可列入议题。

第二十三条 经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组成人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须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向书记、部长请假,会后由书记、部长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果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参会的党政联席组成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学部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学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及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考核内容。考核评估结果按管理权限向学校呈报或备案。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教育学部及挂靠校设机构党组织关系归属教育学部党总支,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学部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中共宜宾学院教育学部总支部委员会

宜宾学院教育学部

0二0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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