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部部务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宜宾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宜宾学院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学部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部部务会议是对学部行政工作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学部党政联席会议精神,研究本学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三条 学部部务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四条 学部部务会议由部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需要可邀请总支书记参会,部务会成员由教学系统、科研系统、学生系统、社会服务系统、教师教育管理系统、实践与创新系统、语言文字工作系统等负责人构成,总支纪检委员全程列席会议。部长不在时,由部长委托一名副部长主持。
第五条 学部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部长决定,由学部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部务会议至少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才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先可以对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会后,学部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将会议的决议、决定向未参加会议的领导报告。
第七条 部务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人事等问题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部长请假。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凡未经批准公开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随意泄露。
第九条 学部部务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到与会人员,相关会议材料应同时送达。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学部部务会议题范围包括:
(一)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学校以及学校行政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关于学部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决议的实施意见。
(三)讨论学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提请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四)研究决定学部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五)讨论教学、科研、学生、培训、教师教育、语言文字等行政机构的设置和重大调整,并提请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六)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学生、培训、教师教育、语言文字等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活动和计划。
(七)研究决定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以及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学部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并提请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研究决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九)讨论学部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等),并提请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十)研究决定人民币2万元以上不可预料、急需的超预算开支(含预算资金的追加)。
(十一)研究决定学部年度招生计划。
(十二)研究决定部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行政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学部部务议题由部务会成员提出,学部办公室收集和汇总后,报经部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正式确定为部务会会议议题。部务会议题在会前由部长商总支书记共同审阅后上会。
第十二条 部务会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必须经部长或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三条 议题提出后,学部相关领导应事先就提出的议题做好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提出具体建议或备选方案,会前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学部党政办公室。书面材料应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及建议或方案。
第十四条 部务会要坚持按程序进行。讨论时,有关议题的分管学部领导应对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部务会议研究决定。会议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五条 部务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意见,经讨论后由部长作出明确的决定,如对有关问题分歧较大且事项没有时限要求,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部务会讨论决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部长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授权部长和党总支书记在会后协商作出决定,在下一次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部务会会议对议题决定时可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进行,对每一个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决定时一般应详细记录每一个参会人员的明确表态。部长最后表态并作出综合性的决定。对暂时不能作出决定的应有明确的说明。
第十七条 分管部领导未出席会议时,一般不作相关的重要决定。
第五章 督办落实
第十八条 部务会的会务工作由学部党政办公室承担。每次部务会后由党政办公室整理并形成《部务会会议纪要》。《部务会会议纪要》须经党政办主任和党总支纪检委员审阅后由部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发后由党政办公室存档。
第十九条 部务会会议所作出的决定,除必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审定的外,从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凡对决定有不同意见者,可通过正常程序提交部长办公会复议,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复议后仍无更改,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部务会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要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责任单位,提出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具体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完成相关任务。所涉及的党支部、党小组以及党员必须对党总支交账。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责任单位应作出说明;理由不充分的,予以诫勉谈话。
第二十一条 部务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部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部长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是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执行,由教育学部负责解释。
宜宾学院教育学部
二0二0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