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部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切实加强党总支班子建设,充分彰显党总支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科学决策的制度优势,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条例》和《四川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要求,特制定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四川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为基本要求,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议、决策。
第二条 学部党总支在学校党的组织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和决定学部党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事务;讨论或决定学部涉及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党总支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党总支班子成员要讲政治、讲团结、守纪律,要加强协作,自觉维护党总支的威信。党总支书记要以身作则,切实履行党建第一责任。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传达学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及工作部署等。
第五条 研究决定党的建设、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涉及干部、党员队伍建设等事项。
第六条 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划统筹和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工会自身建设、维权维章,共青团组织建设、党建带团建、统战工作、维稳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等级调整、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调整、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师生员工表彰奖励和处分、年度考核、学生奖勤助贷、管理教育等关系师生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研究学部年度经费预算、大额经费使用(含单笔资金使用额度)、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奖酬金分配或发放方案、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并形成意见或建议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研究学部人员岗位设置、聘任和人才引进、考核、奖惩、出国、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的重要事项,并形成意见或建议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再按管理权限向学校呈报或备案。
第十条 研究学部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人员进出,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与教育等重要事项,形成意见或建议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再按管理权限向学校呈报或备案。
第十一条 其它需要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书记不在岗时,由接受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第十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每月不少于1次,遇重要事情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由书记、副书记、总支委员组成。视议题需要可扩大至非党员院级领导、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列席会议。党总支指派学部党政办公室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会议须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涉及“三重一大”和干部、人才工作等重要议题,书记、是副书记或委员的部长必须参加。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确定议题。归属党建、群团、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人才、党风廉政和维稳等方面的议题,由书记、副书记按分工提出,其中,副书记所提议题需会前与书记充分沟通并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属于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管理中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重要事项和议题,由应出席会议的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并会前与书记充分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其它归属不清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所有议题会前由学部党政办公室汇总报书记审定同意后组织安排。
第十七条 会议准备。议题负责人应做好会议讨论和相关材料准备。对重要问题和重要议题,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十八条 酝酿意见。经审定同意的会议重要材料,可提前印发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了解议题内容,必要时可做适当的调研,酝酿意见,提前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九条 讨论研究。会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做出说明,提出解决建议和方案。会上,充分发扬民主,逐项进行讨论研究。与会人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逐一发言,主持人末位发言。
第二十条 做出会议决定。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重要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对需做出决定的重要议题要进行表决,获得到会成员一半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议题,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听取意见、充分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做出会议建议。会议研究后要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的议题,会议要充分讨论,形成多数(多于二分之一)赞成的意见,做出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建议;与会人员如果对议题分歧较大,原则上也应暂缓提出意见和建议,待进一步听取意见,充分酝酿协商后再次提交会议研究。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需要,由书记签发,向学部相关科室或教职工发出党总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通知或通报。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由学部党政办公室督促相关科室和负责人办理,并定期向学部主管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相关科室和负责人必须认真落实,务求执行到位。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提出的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建议,由学部党政办公室汇总按《宜宾学院教育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议事规则》办理。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也不得以党政联席会、院务会代替总支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如有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议题,需征得参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列入议题。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提出的建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因情况特殊确需改变的,由总支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与会人员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新的决定之前,必须严格执行党总支委员会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与会人员须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向书记请假,会后由书记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或建议、意见。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果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的组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参会的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学部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学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教育学部党总支负责解释。
中共宜宾学院教育学部总支部委员会
二0二0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