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学生党员服务队章程

作者:佚名时间:2012-12-04点击数:

宜宾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学生党员服务队

章  程

第一章     

第一条: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加强大学生学生党员的培养教育工作,提高学生党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养,增强学生党员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我院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永葆党员先进性,成立宜宾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学生党员服务队。

第二条:学生党员服务队全称为宜宾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学生党员服务队(以下简称学生党员服务队)。

第三条:学生党员服务队隶属宜宾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党总支,是由学生党员自发组成的团体。服务队队员是教师教育学院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即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和优秀的入党积极分子,是教师教育学院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中坚力量。

第四条:学生党员服务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宪法、法律以及宜宾学院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生党员服务队的任何活动不得违背本章程。

第五条:学生党员服务队是在教师教育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围绕校院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团结和带动全院学生发奋学习,努力工作,爱校护校,不断进步,争创一流的一个坚强核心组织;是在教师教育学院党总支、学生党支部和教师教育学院团总支的协助指导下,开展各种社会实践和服务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六条:党员服务队的宗旨:投身社会公益,弘扬人间正气,服务同学,服务社会,无私奉献,创造价值,提升自我。

第七条:学生党员服务队口号:爱心永驻校园,真情奉献社会。

第八条:培养学生党员服务队的服务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队员的社会意识、奉献精神及责任心,促进青年大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

第九条:立足本院,积极宣传党的理论知识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各种公益服务活动,如:社会实践、学风建设、公共卫生环境治理、义务劳动、服务宣传等。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树立健康向上的学生党员服务队服务精神,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

第十条:协助党组织做好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在各项工作活动中所表现情况的培养、考察工作。协助党支部做好各类党务,推进党建工作,推动本院学生党支部的发展进步。

第十一条:拓展视野,走出校园,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深入乡村、社区、街道等社会场所,走访慰问、扶贫济困、宣传法制、科普教育、文艺表演、义务劳动、卫生环境治理等,提供各种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十二条:服从党的指挥和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党总支分配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队员

第十三条:学生党员服务队由三部分构成:以学生党员为主体,以党员发展对象为补充,积极吸收优秀的入党积极分子为后备人选。原则上发展对象自支部大会通过同意吸纳其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起,自动成为学生党员服务队的一员,服从学生党员服务队的统一领导。积极参加各种活动,不计报酬,甘愿奉献,勇挑重担,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作用。

第十四条:学生党员服务队设队长两名,副队长三名。并聘请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任名誉队长兼顾问。实行队长负责制,进行统一领导。队长和副队长原则上由正式党员并具有扎实的党内外群众基础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的同志担任。

第十五条:学生党员服务队队员的权利:

1、参与学生党员服务队定期评选活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2、参与对外交流活动。

3、接受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学生党员服务队队员的义务: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服从党的决议。

2、拥护服务队章程,执行服务队决定。

3、自觉履行服务队队员职责,完成服务队交办的工作。

4、宣传服务队的宗旨,维护服务队的声誉,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

5、主动向服务队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活动方式

第十六条:服务队队员在队长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独立开展各项校园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特别是一些重、脏、急、难的工作要走在广大同学的前例,体现当代青年优秀分子的风采和精神境界。

第十七条:加强与团总支、学生会各部门协调、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在校内外开展积极有益的活动,搞好对外宣传,树立党员服务队的良好形象。

第十八条:每次集中活动之后,服务队队长应及时将活动情况上报党总支,汇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数、活动形式及必要性、活动过程、队员表现和活动效果等。并形成宣传报道稿,上挂教师教育学院网站和上报党委组织部,扩大宣传,形成良好风气。

第五章    总结和奖励

第十九条:党总支将队员的活动表现,作为考核学生党支部活动、学生党员责任工作、评议党员的一项重要考评依据,并作为党内评议选优秀党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学院党总支将对学生党员服务队中表现突出的队员定期进行表扬,评出年度优秀队员,先进个人等。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学生党员服务队产生的经费在教师教育学院党建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及未尽事宜归由教师教育学院党总支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生效。

(作者:佚名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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